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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建立公开透明的国企监督机制,打造阳光国企,根据《威海市国资委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是指本公司在履行管理职责、进行生产经营或提供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公司党委办公室是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集团及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信息公开工作。
信息公开部门的具体职能是:
(一)办理本企业的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企业公开的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企业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工作报告,主要包括企业财务、人事、履行社会责任等信息。
(四)组织开展对拟公开信息的审查;
(五)与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第四条 本公司发布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遵循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企业经营情况、履行社会责任情况等信息。
第六条 公司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按照上级或公司有关规定,及时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条 公司应当加强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
第八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有权对公司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九条 公开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应当与有关机关、组织协商、确认,保证信息准确一致。
公开信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经批准予以公开。
第十条 信息公开内容应当及时更新。包括获取方式、生成日期、有效期限和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邮箱等内容。
第十一条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或公众权益、公司利益等造成损害的信息,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定信息应当公开或不应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上级规定需要公开的信息,公司应当主动公开。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机制和渠道,将主动公开的信息通过官方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平台等自有媒体,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予以公开。可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信息。
第十四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或上级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本公司与其他单位联合需对外公布的信息,由组织起草信息的单位负责向公众公开发布,其他单位不得对该信息进行发布。公开发布前,可以征求相关单位的意见,被征求意见单位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公开。
第十六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如发布政府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证据发现本公司公开信息不一致的,可以向公司或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本公司发现其他行政机关公开的信息不准确或与自己掌握的信息不一致的,应及时向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反映。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 其他未尽事宜,由公司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